产假是国家给予在职妊娠女性的一种权利,根据国家规定,职业女性怀孕后可享受一定的产假休息时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剥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山东省产假规定2024,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山东规定的产假是158天。
《山东省人口与_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_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_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_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_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_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_。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_公益金。_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_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_相关规定;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发放主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应当享受的工资待遇。而生育津贴则是国家给予女职工生育的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产假工资的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而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是社会保险机构。这意味着,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另外,产假工资的发放范围比生育津贴更广。只要女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生育,就可以享受产假工资。而生育津贴则需要在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
最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同。产假工资是按照女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而生育津贴则是根据女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生育津贴基数等因素综合计算的。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差额部分需要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差额部分需要由女职工自己承担。
总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女职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可在产前15天左右休息,如果有难产,剖腹产等情况产假可适当延长,因为地区差异,每个地方的产假长短不同,一般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提前休产假,产假休得越早,回去上班的时间就越早。如果身体状况良好,孕期没有不适的状况,可以在生产前一周休产假,如果在孕期出现身体不适,先兆流产等情况,可以到医院开具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辞退孕妇赔偿标准如下: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应一井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