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专项”指的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以及赡养老人这六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税扣除标准2024,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 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标准: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
(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支出,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照标准的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扣税能申请退税,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即可。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5000元/月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税预缴阶段多预缴了税款,汇算清缴阶段就可以申请退税。对于居民个人而言,需要预缴税款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是由用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劳动派遣员工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用工单位。其薪资发放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个税也是由用人单位代缴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之前。
实物中,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平时预缴了个税的。
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为每年6万,若纳税人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则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为0,平时预缴了税款的,预缴的税款可以全额申请退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1-20%) 稿酬所得×(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2、上年度符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或没有全额扣除。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没有提供相关信息给单位或单位并未在申请个税时填列相关信息,至使预缴税款时没享受,多预缴了税款;二是纳税人可以在预缴税款时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均享受了,但是有一项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且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的条件(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超过1.5万且不超过8万元的部分准予扣除);三是纳税人综合所得中并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到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
3、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的收入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取得以上三种形式的所得,除了第二条叙述的专项附加扣除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自负缴纳社保)也不得扣除,要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由于预缴税款时以上三种所得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与汇算清缴时的计算方式不同,导致纳税人多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时可申请退税。
举例:以稿酬所得为例,预缴税款时,统一按照20%预扣率计算预缴税款,而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4.4万,适用税率就低于20%,预缴税款就大于实际应缴纳税款,可申请退税。
4、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对外公益性捐赠。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汇算清缴时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均可以税前扣除,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多预缴税款的情形。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税金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若纳税人没有取得综合所得,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均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多预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